滨院政〔2015〕502号
关于印发《滨州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校直各单位:
《滨州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滨州学院
2015年12月25日
滨州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和提高教学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有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有仁爱之心,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理解、关心学生,建立诚信互助、教学相长、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热爱教育工作,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能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第五条有扎实学识,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刻苦钻研,不断充实、拓宽知识领域,着力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努力提升教学质量。
第六条有道德情操,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个人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影响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弘扬科学精神,善于协作,自觉端正学术态度,维护学术尊严,遵从学术规范。
第七条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服务大众,自觉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专业服务。
第三章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八条主讲教师
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职称、学位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必须通过课程开课单位组织的试讲和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承担课程主讲任务。原则上一学期内一名教师主讲课程不超过两门。
第九条新进教师
新进教师应先通过学校组织的入职培训,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与相关课程的试讲与审核,通过后方可承担相应课程主讲任务。
第十条外聘教师
1.外聘教师聘任条件依据《滨州学院外聘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和《滨州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聘任符合条件的外聘教师须填写《滨州学院外聘兼职教授审批表》或《滨州学院外聘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证件复印件),由拟聘单位组织试讲(教授、副教授可不组织试讲),试讲合格,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任课。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1.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新进教师、非高校的外聘人员除外);
2.不参加入职培训或无指导教师的新进教师;
3.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连续两年位居本院(系)参评专职教师后5%的;
4.违反教学纪律,无切实改进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因“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连续两年位居本院(系)参评专职教师后5%”而不能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专职教师,应担任相关课程辅导教师一年,并通过院(系)组织的试讲,方可重新取得拟承担课程的主讲资格。
第四章 教师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按照教育规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创新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自主发展,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科学思维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根据教学需要担任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学生班主任或导师。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维护教学纪律,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调好所承担课程各个教学活动之间的关系。
1.主讲教师应承担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承担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并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对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同时还应承担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帮助的责任,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辅导教师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服从相应课程主讲教师工作安排,配合主讲教师做好课程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和课程考核等工作;并根据院(系)安排和本人实际情况承担一定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主动参加实践锻炼,及时更新和完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优化考核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教学内容的转化,以科研促教学。
第十五条接受各级教学质量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价,虚心听取意见;主动征求学生与同行对本人教学的意见与建议,加强与学生所在院(系)间的教学信息交流;及时处理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持续改进自身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专职教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只有专科专业,无对应本科专业的除外),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低年级学生上专业课。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
1.教师首次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须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编制教学任务书,完成全部教案,向所属教研室提出新开课申请,由教研室主任审定、院(系)组织试讲(高级职称教师新开课可不组织试讲),经院长(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开展课堂教学。
2.教师承担校内未曾开设过的课程,须对新课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较详细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完成全部教案,向所在教研室提供具备开新课条件的证明材料,由教研室主任审定、院(系)组织试讲(高级职称教师开新课可不组织试讲),经院长(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开展课堂教学。
3.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新开课或开新课不能超过1门。
第十八条备课
1.任课教师要准确理解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把握所教授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与要求,明确所讲授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因材施教。
2.熟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明确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合理分配学时,学期开学前制定教学任务书。
3.选用适合的教材(讲义)及教学参考书及其他资料。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重点,化解难点。注重跟踪课程内容的发展和应用前沿,确保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先进性。
4.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注重创新,至少提前两周撰写好较为详细的教案,做好教学准备。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要符合《滨州学院多媒体辅助教学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5.积极参与教研室或课程组的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第十九条 授课
1.开课伊始,教师要适当进行自我介绍,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说明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基本内容、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指定使用的教材以及参考书等辅助学习材料。
2.教学内容充实、信息量大,重点难点明晰、循序渐进;适当引入不同学术观点,联系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介绍课程内容发展与应用的前沿信息,注意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
3.教学方法与手段灵活得当,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教学互动;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逐步引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翻转式和混合式教学模式。
4.讲授内容娴熟,运用自如,阐述问题思路清晰,简练准确,深入浅出;讲课富有热情,精神饱满,感染力强,能调动学生情绪,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课堂气氛活跃。
5.上课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普通话授课,用规范字板书。课堂语言清晰流畅,准确生动;板书工整,层次清楚,设计合理,板图正确;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
6.遵守学校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讲课认真;答疑解惑耐心细致;做好学生考勤,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7.随时注意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讲课中进行调整,实现课堂教学目标,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8.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教师开展双语教学和全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作业布置与批改
1.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及课程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任课教师布置开放性作业。
2.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严格、规范。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不认真、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责令学生重做;对已完成的作业应适时讲评。要作好作业批改记录,作为改进教学的参考和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
3.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对合班上课、作业量大的课程,经教研室论证,院(系)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能少于二分之一。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尽可能给予批改,保护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课后辅导答疑
1.教师辅导答疑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维;指导学生课外学习,培养学生创新创意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2.对学生的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开展全班辅导。
3.采用多样化的辅导答疑方式,积极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线下定点答疑和线上网络答疑相结合、课内答疑和课外答疑相结合。定点答疑的时间和地点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安排确定,报院(系)备案。教师应主动创新利用线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答疑方式。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
1.任课教师应参与编写、修订实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严格按照实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者更改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2.任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做好实验预试,检查实验室有关设备和实验器材的完好情况,实验分组合理。
3.学生实验前,教师应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地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等注意事项,对学生严格要求,不允许未预习的学生做实验;实验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指导,随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解答出现的疑难问题。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现场。
4.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学生重做。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
1.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实习实训大纲和计划,把握实习实训目的、内容、要求和考评方式;明确实习实训时间、地点、分组、注意事项等。实习实训前须做好学生动员工作。
2.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既定实习实训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习实训中,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3.指导教师必须妥善处理与实习实训单位的各种关系,与单位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驻外指导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实训单位。
4.实习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鉴定,综合学生实习实训表现进行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1.指导教师需根据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拟订题目、制定任务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训练。提倡选用多个题目,鼓励一人一题。
2.严格要求学生,加强过程具体指导和质量、进度检查,监督学生独立完成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任务,严禁造假、抄袭。
3.认真审阅学生的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评定成绩,做好总结工作。
4.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
1.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选题、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实验、上机运算、论文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应尽量来源于社会生产实际,难度和工作量适当,综合训练性强。原则上一人一题,提倡选择在实验室、实习、工程实践、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题目,提倡真题真做。
3.教师指导期间,要保证有足够时间与学生接触、交流。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7人。
4.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价,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坚决杜绝毕业设计(论文)中的造假和抄袭现象。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由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确定。倡导课程评价方法的多元化,鼓励提高过程评价在学生学业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考核命题
1.命题前应首先拟定命题计划。命题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除考核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外,着重考核学生知识综合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知识点覆盖面广,题量适度,难度、深度适中,适当增加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题目的比重。
2.命题教师要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两份试卷不得重复命题,考核知识点重复率不得高于30%;不得使用已用过的试卷,近三年试卷原题重复率由近及远分别不得高于10%、20%和30%。凡课程代码、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
3.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机密材料,相关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在考核前给学生划定考核范围,以任何方式指点、暗示考核内容或者泄题。
第二十八条 考核前,任课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复习,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严格依据《滨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凡不合格者,一律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滨州学院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阅卷与成绩评定
1.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应严格按评分标准批阅试卷,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人为提分、压分或送人情分;不得漏评、漏记、错评、错记。多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应集体批阅试卷。
2.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应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考核要求,根据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教师不得任意改动过程考核成绩。
3.总评成绩要在阅卷结束后,依据学校要求的时限,及时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学期总评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
4.任何教师和学生均不得随意查阅试卷。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按照《滨州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分析,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教师应选择适宜的时间和方式对学生进行试卷讲评。
第三十二条试卷及其他考核材料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和存档。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到期后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试卷处理。
第八章 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加教研室、院(系)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工作。注重教学团队建设,发挥课程组、教研室在教学研究与改革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撰写、发表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第九章教育教学纪律
第三十六条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宣扬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不得散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范,篡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利用考试、评定成绩或者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在招生、考核、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向学生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者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私自销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他商品。
第三十九条教师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中去,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教学与社会兼职的关系,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得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
第四十条教师的仪表、仪容和举止应当符合教师的职业特点、道德要求。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当严格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能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得擅自增减学时或者变更教学内容。
第四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自觉坚守岗位,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不得擅自调课、缺课、停课或者私自请人代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代课时,应依据《滨州学院关于调课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教师授课时间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做授课以外的事情。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学校每年度组织一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各种教学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资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等的研究。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或教学名师奖。
第四十六条依据《滨州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教学质量等级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属专职教师须调离教学岗位,属兼课教师不再安排其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对于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滨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是规范教学人员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对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章制度与本规范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