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EC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管理,激励研究人员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制定本办法。
1. 研究人员可以以中心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项目作为中心的科研项目,以中心名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 研究人员可自带与本中心科研领域相同的项目、经费和配套设备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可作为中心的科研项目开展工作。
3. 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多方面争取科研项目和横向课题,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级的科研项目,所有研究项目均为研究所的课题,纳入研究所的科研管理体系。
4. 课题(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根据需求自由组合课题组。
5.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①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和协作加工费。课题经费单独立帐,按课题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 ②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与科学考察调研费。③获准在研究所从事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的差旅费、生活补助以及特批的青年高级人员的补助津贴。各类经费的使用需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
6. 所有在中心完成的课题或撰写的论文、专著,必须将一套完整的原始材料交专职管理人员存档。
7. 所有中心成员在本院取得的研究成果归中心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8. 中心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9. 对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对中心有重要贡献的群体和主要贡献者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起执行。